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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8-2-26)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我省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要求,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省政府决定,在你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限在城区进行。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七、请你市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请你市接到通知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要求,结合本次机构改革,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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